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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家電貨物稅減免615申請開跑 最高可退2000元

2019-06-14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政府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1、第 12 條之 6 條文,提供下列貨 物稅優惠措施:

一、自 108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14 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 1 級或第 2 級之新電冰箱、 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 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 表」規定減徵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 申請退還。(貨物稅條例第 11 條之 1)

貨物減免懶人包
上圖源自於財政部稅物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常見問題區之懶人包


二、申請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節能電器,可透過線上(網際網路)或填具規定格式申請書就近向任一國稅局(含總 第 2 頁,共 3 頁 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為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 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三、檢附文件: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 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 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 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四、退稅方式:
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案件經國稅局審查核准者,國稅局將於受理後 1 至 2 個月內將退稅款撥付買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 為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 該部籲請買受人儘量使用直撥退稅。

※ 108年6月14日(含)以前購買節能電器,尚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不得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
貨物稅減免

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辦理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申請,也可以在該專區下載申請書、查詢申請案件進度及法規等,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並提供免費諮詢電話 0800-000-321,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本文截取源自於財政部辦法公告,詳細依財政部官方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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